可撤销合同的欺诈与缔约过失的欺诈如何区分

2025-05-02 08:10:5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其实是可撤销合同与缔约过失的区分也不为过。因为在履约过程中的欺诈就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欺诈,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或者是待确定状态。缔约过失则是因为欺诈并没有达成合意,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可能。

回答(2):

不用区分,我也是刚弄懂,缔约过失后面还跟着 责任 二字。简而言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时”
不知我俩疑惑是否相同,仅供参考

回答(3):

可撤销合同的欺诈的前提在于,合同已经生效,但存在可以欺诈的情况,所以可以撤销。。
如果合同受欺诈的一方,没有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则合同继续生效。。
缔约过失的欺诈的前提是,合同没有生效,比如一房多卖,A将房子卖给了B并办理了过户手续,A又将房子卖给了C,这个时候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属于B,A的行为是欺诈,并且构成无权处分。
A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卖给C,合同是无法生效的。但同时A欺诈了C。A需要为他的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简而言之,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生效了之后存在欺诈情形,则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叫做可撤销合同的欺诈。。
合同未生效,且当事人有欺诈情形,那么则是缔约过失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