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类"质保期"的相关标准

2025-05-17 23: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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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1、由机械制原厂家提供的用来替代机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

2、公共场所或游乐场用的特殊设备;

3、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的机械设备,如发生故障会导致放射性物质泄露;

4、武器,包括枪械;

5、以下所列的运输类设备:

由 2003/37/EC 指令所覆盖的农业和林业用的拖拉机,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设备除外;

由 70/156/EEC 指令所覆盖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车辆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由 2002/24/EC 指令所覆盖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车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航空、水上及轨道交通工具,安装在其上的机械设备除外;

6、远洋和近海船只及安装在其上的设备;

7、军用及警用的机械设备;

8、科研用的实验室安装的临时机械设备;

9、采矿用的卷扬机;

10、演出时用来移动演员的设备。


扩展资料:

A类标准:EN ISO 12100:机械安全基本设计原则 - 风险评估及降低风险;。

B类标准:EN ISO 13857:机械的安全-防止上肢及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ISO 4413:液压系统-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ISO 4414:气动系统 - 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1088:机械安全 - 装配在防护罩上的互锁装置 -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选择方法;

EN 953:机械安全 - 固定式及移动式防护罩的设计及构造的通用要求;

EN 60204-1:机械安全 - 机械电气设备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C类标准:EN 201:塑料橡胶机械 - 注塑机的安全要求;

EN 415-1:包装机械的安全 - 第1部分:包装机械和相关设备的术语和分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械CE认证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械CE认证

回答(2):

一、机械加工设备按机械部相关规定:一般机加工设备:小修三个月,中修一年,大修三年;机械行业原国家企业均按这个规定执行设备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当然特殊设备,大型设备除外。

二、《合同法》第158条对质保期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回答(3):

机械类的质量保证期,目前没有相关标准,但是质保期和保证期的意义都可以表达质量保证期的真实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