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具体规定

宪法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具体规定
2025-05-19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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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内容
  
  1930年6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和第一个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1931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条,并于1933年 6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从此,系统的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开始了。
  
  《古物保存法》共14条。主要内容有:
  
  ①古物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与考古、历史、古生物等学科有关的一切古代遗物。
  
  ②古物的保存方式。除私有者外,均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并制作照片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等处。
  
  ③古物的管理方法。规定官方古物应每年造表上报,私有重要古物应向官方登记并不得转移于外人。
  
  ④地下古物均属于国有。
  
  ⑤古物发掘的管理。规定应由学术机关进行发掘,并需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内政部共同发给发掘执照,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人监察。如需外国学术团体或个人参加,应先呈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发掘得到的古物,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后,可由学术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保存研究。
  
  ⑥古物的流通。规定限于国内流通,因研究需要而必须出国者应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部、内政部核准,发给出境护照,并必须在2年内归回原保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