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中证人占有优先地位是对的吗

2025-05-05 14: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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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中,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前提条件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除当事人以外,凡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而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既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和更换。谁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谁感知了某一案件的有关事实,谁就具备了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他不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不但不具备作证的条件,其他人作证因未建立在认识基础上的表达还可能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引入歧途。因此,证人作证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其他人无法替代其履行证人义务。


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前提条件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除当事人以外,凡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而不应当作为本案的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诉讼,因为这些人员都是可以自由选择和替换的。同时,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和有关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