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解:
1、甲明确放弃继承权,其按遗嘱确定的存款纳入法定继承顺序;
2、寅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其份额纳入法定继承顺序;
3、丙为夺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份额纳入法定继承顺序;
4、乙的篡改行为无效,股票应归戊所有;但其行为性质不构成情节严重,其继承权不予剥夺;
5、别墅在遗嘱中没有体现,应纳入法定继承顺序。
据此,本案的遗产应当作出下分配:
甲、寅、丙不参与分配;戊获得股票、债券;乙之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船队;其他财产在乙之晚辈直系血亲、丁、戊之间三等份分配。
1、甲于老妪死后次日表示,放弃一切继承权,有效,归甲的若干存款按法定继承处理
2、寅于老妪死后次日得知遗嘱内容,但两个月过去了,没作任何表示。受遗赠人不在接受期间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寅的遗赠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3、乙、丙一向不睦,丙眼红乙将得到的船队,欲夺之而后快,遂于9月8日将乙杀死。丙丧失继承权,归丙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乙的份额发生转继承。
4、经查,遗嘱中“所有股票归丁”之句,系乙后来篡改的,原句为“所有股票亦归戊所有。”乙虽然篡改了遗赠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丧失继承权。篡改部分无效,按愿遗嘱执行所有股票亦归戊所有
5、经查,老妪还有生前居住的别墅一栋,遗嘱忘了处理。该别墅按法定继承处理
所以老妪的遗产应该这样处理,
存款,两座别墅及其他房产,乙的法定继承人,丁,戊平分,船队归乙的法定继承人,股票债券归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