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罗马法精神

2025-05-19 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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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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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Istituzioni di Dritto Romano)中说: “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而市民法却是‘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 法。’法是意识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它本应总是同它们相符合。许多规范和法律制度准确地符合其目的并同 它相溶合,因为它们只不过是这一目的的法律确认;但是,也有许多规范和制度并不如此,或者是因为它们 已陈旧过时,或者是因为立法者所掌握的手段不完善。前一类规范由于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因而确 实像是自然的产物,并且被称为自然法;而第二种规范则为市民法。前者同‘正义’和‘公正’永远相符合 ;后者则并非总是这样。” *1这段话对我们很有启示。中国今天许多的市场经济法律虽然不能说完全类似彭 梵得所说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的法律规范,但却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以反映客观规律为主。它 和另一类主要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