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护义务引发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5-05-20 2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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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公路管理部门因未尽到管护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肇事方来讲不存在故意,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也不可能是故意,因此交通管理部门若承担责任的话,只能是主观上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反《公路法》的行为,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张某违法占用道路,擅自在公路上堆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并责令其清除,因其疏于管理,致使损害结果出现,该损害结果的出现与公路管理部门的管护行为之间存在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公路管理部门存在过失,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赔偿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而定。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