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人的义务,都可以作为证人,除非是年幼或生理精神有缺陷的人。这里所说年幼,一般是指不满10岁的儿童。 《刑诉法》条文: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以作为证人
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的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