鲶鱼效应既有其积极的作用,也有其消极的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理层对庄家行为似乎并不是宽容不宽容的问题,而是对于一般正常的庄家行为与违规违法难以正确区分,也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的问题。由于相关法规对证券交易中的违规违法界定不够具体,客观上存在执行难,存在可投机的空子可钻,而管理层一向习惯于行政调控,对市场化基础上的监管一时之间还有点举止失措、疲弱无力,这使得市场中相当严重的违规违法问题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投资者对此是不满的。投资者可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此类问题,管理层则不应自我宽容,使问题的改善遥遥无期。
至于投资者方面,对于此类问题的心态其实是相当矛盾的,既恨其穷凶极恶,又喜其生动活泼,就象鱼家对于鲶鱼一样,而主要并非刘教授所谓之宽容不宽容的问题。其实,投资者对于鲶鱼及鲶鱼效应需要辩证分析。鲶鱼虽说有激活鱼塘生态之功,但在具体操作上如果过于偏爱鲶鱼也有可能步入误区。
一者鲶鱼以强凌弱、大鱼吃小鱼的本性毕竟是凶恶的,倘若鲶鱼成群,就非但不利于鱼类的生态,反而会使弱小鱼种或鱼苗生灵涂炭,扼杀于生命的萌芽状态。
二者鲶鱼毕竟不是优良鱼种,不能为了保护这种本身生命力相当旺盛的低档鱼类而舍弃具有大面积养殖价值的商品鱼类或较高市场价值的珍贵鱼类。从投资的角度看问题,生命力旺盛的鲶鱼,虽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但是商品价值不高,不值得作为投资品种,更不应作为重点投资品种。此前市场曾传闻此类鱼种能治某些疑难杂病,一时价格飞涨,但毕竟不是事实,也缺乏科学根据,市场最终不会买空话和谎言的帐。某些靠虚幻题材暴炒起来的庄股尤其是ST、PT股票,最后也会象鲶鱼一样,因为它们的价值品位就同与生俱来的泥土气,终究是改变不了的。爱鲶鱼而舍弃商品鱼,岂不是因小失大,舍本逐末?不过,也应看到,凡是有少量鲶鱼活跃的地方,也是鱼类生机勃勃的地方,在那里是可以找到商品价值,也是可以找到投资价值的。投资者只要懂得辩证分析,不要错把冯京当马凉,对鲶鱼效应,不妨宽容一些,就是有所偏爱,又有何妨?但这和爱鲶鱼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