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中的“被告”应该是“原告”吧?在这三个人的共同犯罪中,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因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窝藏罪证、毁灭罪证采用暴力、胁迫、或迫使他人不能、不敢反抗的行为的,按照刑法263条处理,转化为抢劫。综上,那两个人抱住“原告”,使其不能反抗,已从原来的共同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而另一个人还是定盗窃罪,从题干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纯手打,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