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