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我是犯罪嫌疑人) 做笔录时门未关 来来回回有好几个警察出入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供有效吗

2025-05-17 23:29:0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关键是你是否在笔录上签字,如“以上看过,与我所说的属实”等字句。如果要是已经签字了,再想不承认笔录记载的事实是很难的。
做笔录时门没有关及警察出入并不能导致笔录的当然无效。
关键是要看你是否在笔录上签字认可。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有你的口供,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仍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你认为口供有出入,可以拒绝签字,也可以在检察院提审的时候作出说明。

回答(3):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所以,一般情况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又没有刑讯逼供的,属于合法证据。

回答(4):

侦查员办案件还是以证据和其他人的证词为依据的,有些嫌疑人什么话都不说,被枪毙时还喊冤,也能定罪。(不排除确实有冤案)。你的口供一方面让侦查员省点事,更重要的一方面体现你的认罪态度。口供反复变换,前后不一...。希望引以为戒~

回答(5):

看来该讯问行为未在讯问室进行,从描述看有不规范不严谨的行为,对笔录可以要求补正,若笔录不是忠于事实的记录可向办案单位领导反映或向公安110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