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发票都应当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或付款人姓名(汇总开票的除外),否则就是无效发票,无效发票是不可以报销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企业对报销发票必须注明本企业名称的规定与执行较为严厉,不允许无本企业名称的发票凭以报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可能的舞弊的发生。
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监管也不是十分的严厉,大有默认的态度。不过,也需要说明的是,毕竟法律法规有此规定,一旦税务机关按章处理此类行为时,被处理的企业也将是有苦说不出。
另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涉及增值税抵扣(退税)的发票方面,税务机关的监管还是较为严格的。这类发票,如果缺少付款单位名称,一般都会被认为是废票,从而导致不能抵扣或者退税,而其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