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以上九条,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10、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1、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夫妻双方各一份);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与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相关婚育证明材料原件;
4、如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的须出具《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5、近期1寸照片(男1张,女1张)。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再生育审批表》,表格可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领取。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成都市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审批程序
1、夫妻双方分别按规定填写《再生育审批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签注意见;夫妻的单位或户籍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男方的《再生育审批表》需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签注意见。
2、夫妻双方持《再生育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
3、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区(市)县人口计生局。
4、区(市)县人口计生局的政策法规科与行政审批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区(市)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
5、区(市)县人口计生局作出的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由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乡镇、街道办事处30日;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区(市)县人口计生局60日;承诺时限:40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向当事人送达《批准(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有效期限为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至夫妻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止。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收到《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备注:生育子女后3个月内凭《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医学出生证明》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出生统计和申请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