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明确了试用期工资,未明确转正工资合法吗

2025-02-13 09: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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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不要紧,在试用期结束,可以和用人单位谈转正工资的。以下内容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以上两条对试用期和劳动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试用期结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转正工资,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实行同工同酬的办法。

回答(2):

如果公司转正公司按试用工资是转正工资的80%,也是可以的,这样的合同并没有什么违法的。

回答(3):

这样的合同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试用期工资规定是不低于标准工资的80%,也可以按100%发的啊。如果公司试用期满,按试用期工资/0.8计发,无话可说。如果不按试用期工资/0.8计发,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回答(4):

劳动合同最好是写明,如果未写明,按同工同酬的待遇,如没有同工同酬者,则考量相近职位者。
若没有相近职位者,就按试用期工资/0.8计算,得出转正工资。

回答(5):

缺乏合同必备要件,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