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治理少数民族地区时,最显著的特色应该是采取因地而异、因俗而治的理念,这在其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条例中有所体现。
对于外藩蒙古,清朝特别制定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还有针对蒙古地区的黄教喇嘛们的相关事例,另外还对蒙古社会内部的普通蒙古游牧民在违法时应受到何种刑罚予以规定。
对于西藏地区,清朝设置了主藏大臣,并先后制定《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即著名的《钦定西藏章程》),分别对当地的宗教管理、职官、军队驻防、外交、货币、贸易、司法提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对西藏地区最有影响力的制度当属“金瓶掣签”,清朝由此规定了寻找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灵童的办法。
清朝和亲政策
对于新疆地区,清朝编纂的《回疆则例》规定了回子伯克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包括职官设置、品级、承袭、任命、休致、养廉等等内容,除此以外,对于民事案件和一些案情轻微的刑事案件,清朝允许由当地宗教人士前来审理。
对于苗疆地区,清朝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并规定:“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至有与兵民及熟苗关涉之案件,隶文官者,仍听文员办理,隶武官者,仍听武弁办理。” 这里说的苗例,是指苗民的习惯法,官法自然是指《大清律》。如果只涉及苗民,而不涉及汉民、熟苗的案件,均按照苗民传统的习惯办理。
除此以外,对于青海地区,清朝还有《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条》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等立法。
在西藏问题上,设立了金瓶掣签的制度,在贵州,云南和四川地区则实行改土归流,为了加强与蒙古的关系,实行联姻
秦朝加强民族关系的做法,比如说左宗棠将军带兵多回新疆。
你各民族之间都要互相关爱,互相帮助。
大厂民族关系我们必须万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