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民事案件,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汽车,被告在公安机关 说汽车是他的。

2025-05-20 2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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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用汽车作担保冻结被告存款,法院只查封手续合理的。被告不可以申请扣押提供担保的车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要由法院来决定。  同时,具体的担保形式,也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而非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来定,所以,法院采取对提供保全担保的车辆进行查封而不扣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而作为被申请人(即被告),当然也无权要求法院一定要扣押担保车辆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