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