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给你分析下哈:在小悦悦事件中,肇事司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本案中,肇事司机即实施违法行为者对被害人(小悦悦)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存在着希望或放任之心。在明知道开车进小巷子里可能会撞到路人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多加小心,反而放任了这种行为的继续(继续开进狭窄的小巷),最后导致了几次碾压小悦悦的严重后果的发生。主体明确,客体为侵犯生命权、健康权,抱有放任自流的主观意识,造成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客观事实。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尤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