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黄色短信属于传播其他淫秽物品,若情节严重,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短信息四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发黄色短信息400条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也就是说,如果“张三”向你及其他人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但应当注意到,以发布黄色短信息对人定罪量刑,收集证据有一定难度,因为,从一部手机发出去的黄色短信息并不能推导出该信息就是手机号码拥有者所发。在手机号码拥有者否认黄色短信息系其所发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黄色短信息确系他本人发送,否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定罪量刑。鉴于此,若要达到追究“张三”刑事责任的目的,你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只有锁定证据,“张三”才会被绳之以法。
根据刑法364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