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证时,结算税款要补交07年-10年税款4600元(定税07-10年每月已交清)2011至今税已交清.不交行吗

2025-05-18 1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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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行。
税务欠款国家有永久追偿的权利,如果不交不但可以继续追缴,不论注销与否;同时,你的个人资料还有可能进入“黑名单”,对你今后的生计和发展不利。
还是不要因小失大吧,欠税也不是很多,你应该能承受的。

回答(2):

因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税务机关假如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你公司必须要交这4600元,是必须交的。即使有争议也必须先交税才可以享有复议和诉讼权。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会多征你的税款的,因为税务机关多征税对其自身没实质性的好处,多征税反而有执法风险,会败诉等,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