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救政策法规

2025-05-06 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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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首次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资质准入制度,1999年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以下主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营救的法规或条例。

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1982)。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4),1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5),2002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8),等等。

根据以上有关法规和条例,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和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法规和相关预案框架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编制了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设比较齐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