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参照该条规定,向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如果中院将该申请再审案叫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原审法院做出审查的裁定,是可以的。
向中院询问就知道具体情况了,也不能说程序就完全合法或不合法。同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会落实解决。
一般情况下,会把你的再审申请移交给原审法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