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你好:
纵横法律网 网友的回答是对的,按照上海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6.30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在2011.7.1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你的情况显然是执行综合保险,综合保险是一次性支付,离职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在网上可以搜到这样的咨询回复,并且可以搜到得到综合保险赔偿的工伤职工离职主张两个一次性赔偿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都没有被支持的案例(见:《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中顾法律网)。
按你所说:“单位赔了10个月2010年的上海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共是38960元”,是这样吗?如果是,有可能是单位疏忽?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规定?……如果你得到了,那你就赚了。
执行综合保险得到一次性赔偿后,离职没有其他的工伤赔偿了。
应当是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5.3万,如果贵公司没有参见工行保险则有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他没有的。
纵横法律网 周雪峰律师
合理,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要是晚几个月走,等到2011年上海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出来后再走,能更多一点。
可提供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和赔偿等信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