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总纲第二条的内容,它进一步明确于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的规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公民享有的法定自由,国家的公共权力反映国家组织的法定民主,自由与民主的实现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地。宪法性自由与民主是根本性自由与民主,由据此制订的具体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常态下,这一法治理念不成疑问,但遇突发事件呢?这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须及时、高效应对,需有必要的公民权利约束即自由程度限制、必要的公共权力集中即民主程序减少,值此时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平衡,是否仍靠法治的光芒?应否成为法治例外?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立法这件事本身已给出答案:不管事情来得有多严重、危机处置有多紧急,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宪法规定都不能落空,宪法性自由与民主应永不陷入价值危机。比如,按草案规定,政府面对突发事件可采取强制措施,但除依法这一根本前提,还应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选择则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同时,规定了政府不可碰触的“高压线”及相应问责条款。这清楚表明,在需解燃眉之急的场合,由法律为协调各种关系、平衡各种矛盾定规矩、画方圆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哪怕国家权力结构中专司快速反应之职的政府,也绝不能突破底线去任意行事——公民权利约束、民主程序减少等,必要的限度、方式必须听法律的,政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法令,不容对公民自由想剥夺就剥夺、对民主原则想抛弃就抛弃。只有法律在场、秩序井然,公共权力在维护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才能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最小化。当然,在突发事件中,公民可以主张自己的法定权利,也应当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按草案规定,公民违法,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对突发事件,形同战场作战,作为“司令部”的政府和作为“战士”的公民各就各位、同舟共济,才会有拎为一根绳、锻作一支矛、铸成一柄剑的力量。秩序收益,将使人人受惠。所以,我国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平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你我不在事外。
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伦理学术语。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指具有公共性的权力。有两种基本含义:(1)基于同家、公域、私域划分基础之上,介于国家与私域之间的市民社会与社群等一切公共领域的权力,是现代性社会公民们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自主、自由、自治地组织自己日常生活的一种现实方式,它既标识现代性社会的丰富多样性,又构成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实体。这一意义上的公共权力并不存在垄断性的常设权力机构。(2)指同家权力的合理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