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 票能抵扣,但仅限于条例规定的农产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这里(三)所规定的销售发 票,就是指农产品销售普通发 票(上面注明税率为13%)。
另,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可以与进项税相抵。
只有专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据,普通发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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