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物后上交,各地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但该法规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省社科院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党斌说,文物上交是法定的义务,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
《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文物保护应明确奖励标准
个人或者单位发现文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安全,面对物质诱惑不为所动,主动将文物上交国家,是对保护国家文物有贡献的行为,应当受到国家奖励
我国文物立法中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就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其中国家物质奖励的性质不是经济收益或者利润,受到奖励的对象也仅限于发现地下埋藏文物,采取措施对文物进行保护,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主动将文物上交国家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参与发现、保护并上交文物的过程,未对文物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无权获得国家奖励
所以肯定多多少少有一些物质奖励的
除此,还有精神方面的奖励,自我荣耀的提升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的,也看地方上怎么对待这个事情了
仅供参考吧
个人或者单位发现文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安全,面对物质诱惑不为所动,主动将文物上交国家,是对保护国家文物有贡献的行为,应当受到国家奖励
我国文物立法中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就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其中国家物质奖励的性质不是经济收益或者利润,受到奖励的对象也仅限于发现地下埋藏文物,采取措施对文物进行保护,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主动将文物上交国家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参与发现、保护并上交文物的过程,未对文物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无权获得国家奖励
所以肯定多多少少有一些物质奖励的
除此,还有精神方面的奖励,自我荣耀的提升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的,也看地方上怎么对待这个事情了。
国家应该全额支付等同于文物价值的奖励,因为文物本身并不属于任何人,他就是一件文物,因为他对国家或民族有意义,所以国家机构需要获取他,然而文物本身并不属于国家,因此当属于发现它的人,国家即使规定必须上交也应该全额支付与该宝物价值同等的购买金额。
有机会发现文物的大多是普通百姓,都要为生活奔波一生,名声再好,也敌不过现实,一面旗子加一句空话并不能当饭吃,而且更重要的是明明有实质的奖励去没到手。想要提高积极性,应根据文物的估计价值按比例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