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会停止对其的犯罪侦查,如果在这期间公安机关发现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会撤销相关通缉。如果在这期间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则会根据相关证据情况进行审讯等下一步的刑事程序。
在逃人员自首能否判缓刑要看其所触犯的刑事犯罪是否是轻微的罪行,如果所触犯之罪至少要被处罚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是有自首的情节,不至于减轻到三年以下的,也是不能判处缓刑的。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自首是减轻刑法的依据,不是判处缓刑的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在逃,不可能自首,如果到案交代问题只能称为坦白交代问题。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判缓刑还要看具体案情。
看你是什么罪名
如果不是严重的犯罪
缓刑还是有机会的
具体以法院审理完毕,是否宣告缓刑
自首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