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事业证办理指南》规定:
一、办理条件:
1、2011年9月1日后新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2、在青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6个月以上),2011年9月1日后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2011年9月1日前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4、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5、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6、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含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下同)。
外国人来青岛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材料及其出具单位:
1、新进行失业登记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失业人员登记表》、《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或肄业证明材料;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的需提交由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交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提交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交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交法院判决书。
2、已持有《失业证》或《求职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凭《失业证》或《求职证》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
3、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申领;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持证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已办理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登记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领。
4、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在青岛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企业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青岛创业的,凭毕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
区南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