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烟台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

2025-05-15 1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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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
  一、工伤被认定后,待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以及生活自理能力都明确后,赔付的依据就能确定,也就是赔付的数额能够基本匡算出来,至于采用什么途径得到工伤待遇,情况大体有两种:
  1、用人单位表现积极并有愿望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此类情况主要取决于双方对数额的妥协,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友好解决对劳动者日后的工作安排、尽快拿到相关待遇等事项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时一种相对中庸的做法,旨在不伤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在协商解决有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工伤职工可以反悔协议并提出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没有提报工伤申请,由工伤职工或家属提报并已获批,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和体现基本的人文关怀,态度强硬、反应消极,即便协商后用人单位也可能对工伤职工耿耿于怀,伤情恢复后用人单位极有可能借机找茬,如工伤职工感觉没有留用的必要,或者工作环境因工伤办理后逐渐恶劣,这种情况下一般有必要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相关待遇,同时可以考虑将用人单位日常侵害工伤职工利益的情形一并提出,包括: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赔偿金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但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有些地区劳动仲裁部门以工伤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合同为由,不再支持工伤职工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走到这一步,工伤职工同时也做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思想准备(这还要看具体的伤残等级,一至六级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七到十级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双方协商解解除,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
  这里还要考虑一点,就是工伤经治疗后还存在旧伤复发或者伤情加重的可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如果工伤认定书已拿到,同时确定停工留薪期、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三项,这时可以框算出工伤待遇的大体数额,适用的标准都是固定的,这里面存在的差异并不大:
  (一) 医药费 (从社保基金中支付)
  医药费的发生: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是可以先到就进的一角机构急救。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就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而指定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可以现就近急救。
  医药费的范围: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保险机构支付,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条件是必须符合上述目录的要求,不是所有的药品和费用均属于报销范围,比如一些特殊药品(营养药)和治疗手段(后续的美容)等。
  (二)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于院方的医疗条件不足以救治等原因)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也就是这一块内容由社保支付,标准是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一般情况都是发生了事故先救人,也不顾及急诊医院是否是属于统筹范围了,但如果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就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实施,否则社保机构不予承担。
  (三) 日常生活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的的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工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 因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标准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后期还是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此待遇。具体的时间的一般参照《条例》的附件中各种病情确定时间范围。
  (五)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治疗期间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费用。这里说的仅是在医院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情形,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六)上面说的是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但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公司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无)
  (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
  5、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九级伤残为15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保基金支付)
  250-300元
  说明: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社会保险地区化,每个地区或省份缴费至一个统一的账户,是这个账户内所在地区的平均月工资,山东2009年为2496元/月,2010年的没有查阅到。
  2、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的工资基数,有时和实得工资有些差别。
  3、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受伤前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祝您早日妥善解决!

回答(2):

一、工伤被认定后,待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以及生活自理能力都明确后,赔付的依据就能确定,也就是赔付的数额能够基本匡算出来,至于采用什么途径得到工伤待遇,情况大体有两种:
1、用人单位表现积极并有愿望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此类情况主要取决于双方对数额的妥协,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友好解决对劳动者日后的工作安排、尽快拿到相关待遇等事项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时一种相对中庸的做法,旨在不伤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在协商解决有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工伤职工可以反悔协议并提出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没有提报工伤申请,由工伤职工或家属提报并已获批,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和体现基本的人文关怀,态度强硬、反应消极,即便协商后用人单位也可能对工伤职工耿耿于怀,伤情恢复后用人单位极有可能借机找茬,如工伤职工感觉没有留用的必要,或者工作环境因工伤办理后逐渐恶劣,这种情况下一般有必要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相关待遇,同时可以考虑将用人单位日常侵害工伤职工利益的情形一并提出,包括: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赔偿金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但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有些地区劳动仲裁部门以工伤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合同为由,不再支持工伤职工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走到这一步,工伤职工同时也做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思想准备(这还要看具体的伤残等级,一至六级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七到十级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双方协商解解除,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
这里还要考虑一点,就是工伤经治疗后还存在旧伤复发或者伤情加重的可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如果工伤认定书已拿到,同时确定停工留薪期、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三项,这时可以框算出工伤待遇的大体数额,适用的标准都是固定的,这里面存在的差异并不大:
(一) 医药费 (从社保基金中支付)
医药费的发生: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是可以先到就进的一角机构急救。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就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而指定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可以现就近急救。
医药费的范围: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保险机构支付,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条件是必须符合上述目录的要求,不是所有的药品和费用均属于报销范围,比如一些特殊药品(营养药)和治疗手段(后续的美容)等。
(二)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于院方的医疗条件不足以救治等原因)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也就是这一块内容由社保支付,标准是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一般情况都是发生了事故先救人,也不顾及急诊医院是否是属于统筹范围了,但如果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就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实施,否则社保机构不予承担。
(三) 日常生活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的的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工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 因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标准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后期还是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此待遇。具体的时间的一般参照《条例》的附件中各种病情确定时间范围。
(五)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治疗期间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费用。这里说的仅是在医院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情形,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六)上面说的是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但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公司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无)
(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
5、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九级伤残为15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保基金支付)
250-300元
说明: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社会保险地区化,每个地区或省份缴费至一个统一的账户,是这个账户内所在地区的平均月工资,山东2009年为2496元/月,2010年的没有查阅到。
2、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的工资基数,有时和实得工资有些差别。
3、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受伤前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祝您早日妥善解决。

回答(3):

咨询律师吧,现在的公司,只有标准没用的,他不给也没办法,多想想怎么能要回来钱吧

回答(4):

去劳动保障问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