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如果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因此,工商局审查签名笔迹,没有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原则,便是法无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那是因为公司成立的时候,有公司章程所有股东签字的预留印鉴。你现在变更股东,股权也要变更肯定签字一致呀!不然说明不是同一人嘛。为避免法律责任最好让原股东签字。
没有法律依据,只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签字的,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