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如果甲是名画的原占有人,已过诉讼时效,甲如果是名画的所有权人,可以主张原物返还及损失赔偿。
物权不得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有时效的限制。
因为非法占有一直存在,随时都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在民法上,这个叫物的追及效力。
法院应该立案,并且判决返还物品。并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
个人认为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是成立的。乙是否移民,是否杳无音信并不对甲起诉构成障碍。
1、我同意二楼的看法。物权追及效力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不是债的问题。
2、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抗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