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该第三项中的新证据,意思是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没有向法院提交该证据,而在再审程序启动后才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交了该证据,该证据属于关键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
依《证据规定》第44条的规定,再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其是不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虽然属于但当事人未申请法院调取或未能提供证据线索范围的,对此检察机关即使通过调查有可能获得新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拒绝,否则一方面会造成对举证时效和举证责任规则的直接违背,使不积极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可能逃避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对有关私权造成实质性的不当干预,出现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帮助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从而使其胜诉的不公正局面。所以,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非《办案规则》第18条所规定的证据时,检察机关要坚决予以回绝,并对其讲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