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再加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奖励假差不多有半年的产假了,但并不是每个省、市的都有半年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下列举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奖励假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员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产假为105天,女职员生育,难产的另增加产假30天,这样在晚育并且难产的情况下就是135天
1、如果产假休半年的话,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了。根据国家规定,休产假的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另外,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假,或者是独生子女的增加额外的产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