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后的责任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基于此条规定,票据变造后的责任由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负责。
第一,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票据的无因性)
第二,变造人和被变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变造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负责 之后签章的对之后签章内容负责 如果不能认定是变造前还是后签章的视为变造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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