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个人,说明两个人涉嫌犯罪。开庭只去了一个人,说明检察院只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另外一个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缺席判决。
缺席审判的情形
1、控方缺席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可以不派员出庭,然而,公诉人不出庭极易导致控辩失衡,本着控辩平衡的原则,只要简易程序是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公诉人就应当出庭,出庭不仅利于控辩对抗而且是确保法官形式中立的必须。因此,笔者认为,从学理上说,公诉案件除了适用书面程序的简易程序[4]外,公诉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在开庭审理下,应当不存在公诉方的缺席审判问题。
而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出庭。问题在于,如果诉讼代理人也没有出庭,是否应当缺席审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参考澳门刑诉法典,一般情况下此应被视为自诉人撤诉,而不得进行缺席判决,但由于自诉可以进行反诉,因此,若被告方认为撤诉有损自己的利益而提出反对,那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5]。
2、辩方缺席的情况
缺席审判
由于要严格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因此,各国立法对于辩方的缺席判决的条件规定很严格。在一般的立法例中,被告方出庭作为义务规定,法理的基础在于使之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毕竟只有开庭审理中所作的陈述和答辩才能起到最直接的效果,才能对法院的裁判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被告人潜逃,被告人因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都可能导致辩方的缺席。
法国刑事诉讼对于缺席判决的概念界定严格,把不到庭和缺席审判区别开来。即并非所有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就一定是缺席判决。在轻罪和违警罪案件中,只有被告人能提出未到庭的有效理由,并因此可以对法庭裁判提出异议;或被告人根本没收到传票的情况下的缺席判决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缺席。这样规定是为了完善缺席判决“异议”制度。通过对缺席裁判提出异议消灭原缺席裁判,并由原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再次受理该案。法国重罪案件中的“撤销抗传判决”与前述异议制度类似。日本刑事诉讼中,在有必要到场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时,当被告人拒不到场时,法院也可以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进行审判程序[6]。德国有一种客体程序(DasObjektverfahren),该程序针对物而不是针对人,通常采用书面评议形式,目的并非制裁,而是在于为将来到庭的被告保全证据。该程序的适用程序规定严格,需要检察官或公民提出请求,通过该程序,法官可以决定是否对一定的客观物体进行证据保全、没收、销毁等措施,缺席的被指控人无权要求获悉程序的进展情况,但是法官有权对知悉住所的缺席人做通知。此外,对法庭的该裁决,可以提出申诉和上诉。
1.如果检察院只起诉了到庭的一个人的,法院会正常地审理和判决。
2.如果起诉了二个人,其中一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的,法院应另外安排时间开庭。
对于未到庭的被告人,可由法院决定予以逮捕。
法院会逮捕不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