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侵权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廖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其将楼梯未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房用于出租的行为,确实对他人人身的安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本案中,周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廖某未安装楼梯护栏造成的,这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廖某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赵某,允许周某到其承租房内借宿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楼梯的护栏安装与否,与作为承租人的赵丽芳无关。对此赵某也不存在过错,因此赵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