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没有提出反诉请求的,可以在本诉未结束前就另行起诉原告吗??

2025-05-06 05: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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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被告可以在本诉未结束前就另行起诉原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监察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可以另行起诉。
1、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有权在本诉中提起反诉;

2、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也可以向原告另案起诉;
3、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审理。

回答(3):

可以。一方面是被告可以选择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另一方面可能被告过了反诉的期限,无法提起反诉,就只好另行起诉了。这肯定是允许的。甚至原告在第一个案子未审理完之前,也可以对被告另行起诉(不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