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的父母交通费,护理费,国家没有规定给予报销或者支付。应当自理。工伤职工异地治疗的交通费,可以报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解决。如果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支付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立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正是由于《民法通则》对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不就各种类型的伤害事故制定了各不相同的伤害标准。除上述规定外,涉外海上人身伤害案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等均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作出不同的规定。其中有一些是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但从总体上看,这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赔偿规定,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有悖社会公正。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由民事法律规定,是立法法的基本精神。赔偿问题涉及分配正义,对民事权利影响极大,应当统一并规范赔偿标准。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数额赔偿。陪护费按受伤人员的陪护级别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