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
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
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
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常抓不懈,
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
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
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
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
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设区市、县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
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
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
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
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
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及时
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及时
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应当及时通报、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上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
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国务
院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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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告网:
食品安全督查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
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数据库,制定食品信息采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假劣食品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等。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北京的红心鸭蛋、香港的多宝鱼事件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加快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的建设已是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