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说代表职权的行使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全体人大代表行使的,比如出席会议、进行表决。
二,是部份代表行使的,比如提出议案、有关职务人选、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人代会。
三,是代表个人行使的,比如审议、询问、持证视察、约见、列席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现行高中政治教材中的职权是这样概括的: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第二项即人大代表表决的职权。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均是通过全体人大代表共同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共同对会议上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行使表决权来最终实现的。
另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行使的职权。这种职权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 人大代表审议的职权、人大代表询问的职权、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职权、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权、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人大代表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人大代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职权。
第二类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职权、人大代表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的职权、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职权、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职权、人大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