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试析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025-05-06 1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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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回答(2):

(一)同类产品的判断
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则被控侵权产品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同类产品是指两者在用途和功能上相同。而要判别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最关健是看两者的销售途径、场所、消费者使用习惯、场所、产品用途是否相同,若上述因素相同或大部分相同,则可认定两者为同类产品。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为同类产品认定的参考,不能将此专利授权分类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二)原告专利与被控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1、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工业设计,是对一项技术的专有,只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也即使用了原告外观设计技术,即可构成侵权,无需考虑两者是否会有市场混淆。我们在2003年以前判决中写有“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语句,经过多年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外观设计专利是一项技术,其与商标侵权的成立需要考虑混淆标准是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成立在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同类产品的前提下,只需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即可,无需考虑两者是否有市场混淆之可能或现实。如果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考虑混淆标准,若被控侵权产品贴有生产者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则消费者很难将原告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混淆。这样,则使大部分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是一项技术,只要被控侵权产品为全面地使用了原告外观设计,不论被控侵权产品在大小或比例、材质方面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均应认定两者系相同或相似的设计。
2、在适用上述“只要被控侵权产品为全面地使用了原告外观设计,不论被控侵权产品在大小或比例、材质方面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均应认定两者系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原则时,应当就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作出判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为全面地使用了原告外观设计,但又加入了许多创新设计,使得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上存在较大差异,则不可认定两者为相似的设计。
(三)在判断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公开时采用单一对比原则
被告在用对比文件来公开原告的外观设计时不能以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对比文件所载明的设计合加起来主张原告专利已于申请日前公开,而应以单一对比文件的设计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这就是在判断原告专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已被公开的单一对比对原则。
(四)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常遇到原告要求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的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在被控侵权产品成品确定侵权的情形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是专用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则可认定该零部件构成侵权,判令予以销毁;在被控侵权产品成品确定侵权的情形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并非是专用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即还可作为他用的,则不认定该零部件构成侵权,对原告要求判令销毁该零部件的请求予以驳回。

回答(3):

拿专利证书明知侵权产品更现技术产品则专利权稳定家外观专利提效专利权效掉请问想针侵权产品申请外观目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