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江苏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苏州既非直辖市,也非计划单列市,所以不能按苏州市的标准。提问者:请你看一下《解释》的第三十五条。也请gaoheng0526。我还遗漏了一个经济特区所在地,这里补上。
法院地指的是法院所在的市、县。这与是否是计划单列市没有关系,县级以上政府均有本地统计数据。
学习了一下,但我个人认为是按江苏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