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说法有些错误。现行《刑法》是1997年全面修改后实施的,当时就已经将拐卖儿童的买家行为入刑,罪名是收养被拐卖的儿童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41条,只是当时规定,收买儿童的人不阻碍解救、没有虐待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最近(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不是将收买儿童行为“入刑”,只是修改了刑罚判处的规定,修改前是不阻碍解救、不虐待孩子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在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不阻碍解救、不虐待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原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一直是入刑的,只是现在比过去严重了些。
2、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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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九》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小孩,本就是犯罪行为,早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对此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