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销毁证据 掩人耳目然后才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样从轻,不过从轻的程度有别。关键是其要将上述事实如实供述,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看重的是心态
一样从轻,不过从轻的程度有别。关键是其要将上述事实如实供述,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可以成立自首。首先犯罪后销毁证据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成立妨害司法类犯罪。其次如果所损毁的证据属于贵重财物,有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即使没有交代销毁证据的行为,对于该犯罪依然符合自首的条件,成立自首。
认定自首的关键在于是否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管行为人主观上基于何种心态,只要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成立自首。当然这是对于一般自首而言。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是自首.”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具体规定,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的基本标准.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源远流长,有关于此的理论研究也历久而弥新.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自首应符合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实质要件和本质特征;3、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自首。但在犯罪的实际情况中,纷繁复杂,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正确的认定自首,在这里本文对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对待自首的几种情况、准自首、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自首与坦白之间的关系加以阐述,粗浅探讨。其次,本文对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自首形式加以论述,特别是犯罪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主体时的自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