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在军队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
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
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四条
共青团在军队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
(
团员
会
)
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级团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
军
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
重要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