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是竞业限制条款。
本人在公司专项做过此类事宜。
除尚未生效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现在不能适用)有相关规定外,现行的对此有规定的仅有两份部委文件:
1、《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的来讲,企业可以和你签定竞业限制条款,事实上你也签了,但企业没有给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你尽管放心,只要你没收到补偿金,就不要把他当回事,该条款对你没有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法规对竞业禁止的规定涉及很少,所以单凭你说的那个条款来讲,不能说它是违法的,我看你如果真没掌握他们什么秘密或者跟他们闹得很僵的话,找别的工作他们也不会告你违约的,毕竟劳动仲裁也是很麻烦的事,再说到时候看具体情况,你的职位无涉商业秘密的话,这一条也是不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