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

2025-05-20 17: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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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刑事诉讼已经成立,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否则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就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这里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不是强行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因为怕麻烦而怠于履行或疏忽大意忘记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却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却要交纳诉讼费,而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收取诉讼费的,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造成权利救济的迟延,更为严重的可能使被害人本应得到的赔偿无法得到。因为在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同时审理时,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处理,本人或其亲属往往会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如果刑事判决已经宣告,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不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为他知道即使赔偿了刑事判决也不会更改。

根据《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告已执行死刑后,刑事诉讼程序已全部结束,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依赖前提和条件不复存在,因而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为限。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犯罪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因犯罪造成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其他损失都应得到赔偿。那么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项目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法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都应得到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这个钱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类。

回答(2):

1、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时,一并承担赔偿责任;3、若受理法院设立救济基金的,可向法院申请救济。
纵横法律网 马勇律师

回答(3):

很遗憾,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对受害者家属来讲真是雪上加霜,不仅失去了亲人,而且在附带民事部分也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就不支持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是对活着的亲属给予精神抚慰的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范畴,法律不支持,仅仅支持实际损失和死者被扶养人生活费和6个月的丧葬费,这能有多少呢?当然,罪犯以及亲属为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死者亲属精神赔偿时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国家一般不会出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