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还是有点麻烦的。如果仅仅是账目处理,问题还不大,但是如果你要退税,恐怕麻烦一点(你是出口退税那种呢?还是设备采购鼓励的那种财政退税?)出口退税,要看你报关单上的品名,跟发票是否相符;财政补贴退税,一般要审核你企业内使用这些设备的情况,看实际设备跟账目是否相符。总之,即使两个退税制度都有点小漏洞,但终究是麻烦。这里还要看他开的其他名称,跟真实名称的差别有多大。如果差别太大,根本不一样的东西,则肯定不行;但若是差别较小,或者是统称,比如实际品名是切割机,他写裁床;或者实际是缝纫机,他写家纺设备,如此之类的,也许还有通融余地。这样看你具体情况。
2. 不过有个解决办法:你可以要求对方到他们的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就是说不用他们自己开票,而是委托税务局替他们开票,这样即使不是他们生产的,只要是允许他们经营的,不是违法的,就可由税务局代开出一个名称符合实际产品的发票。我以前干过,不知他们那里税务是否允许,一般是可以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如果销售方变更货物名称,那你账务处理就纠结了,购入A产品,对方开成B产品,你是按A产品入账呢还是按B产品入账?
如果按A产品入账,那么发票上的B产品在哪里?
如果按B产品入账,那么实际上是A产品.
这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认为你购入A产品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而购入B产品销售了没有申报纳税
而你单位需要申请退税
税务机关在退税时一般要审核相应的合同\购入发票等原始材料,如果有不相符的地方会拒绝退税,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