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文件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
一、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结论:目前个人转让出售住房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仅存的半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现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不足五年的住房全额缴纳转让环节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转让居住超过五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转让环节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购进和销售交易差额缴纳转让环节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至于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核定比例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
居住时间的确认税务机关一般按照孰短原则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按照有利于征收的原则确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和发票以及房产证,如果原始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的话,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认可,另外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的话,就可以免征交易环节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组你。